最高奖励20万元!南沙榄核镇印发促进工业企业发展扶持奖励办法
10月8日,广州市南沙区榄核镇人民政府印发《榄核镇促进工业企业发展扶持奖励办法》,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最高奖励20万元。
第一条 为促进榄核镇工业经济平稳健康发展,扶持镇内工业企业做大做强,结合镇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奖励对象为工商、税务注册登记在广州市南沙区榄核镇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且统计管理权归属于榄核镇的工业企业。
第三条 产值高增长奖励
(一)对榄核镇上一年度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产值达5000万元以上且年增长幅度超过50%的企业进行奖励。奖励标准为:年增长幅度达到50%(含)至100%的工业企业奖励10万元;年增长达到100%以上的工业企业奖励20万元。
(二)对当年入统工业企业产值达到5000万元(含)至1亿元的企业奖励10万元;对当年入统工业企业产值达到1亿元以上的企业奖励20万元。
第四条 新入统工业企业扶持补贴
对产值与备案租用厂房面积比例超过0.6(万元/平方米)新入统工业企业实施扶持补贴,补贴按年度领取,在入统存续期内且产值不下降的情况下连续补贴三年,补贴标准如下:
(一)当年入统工业产值达到2000万元(含)至5000万元的,按2元/平方米/月;
(二)当年入统工业产值达到5000万元(含)至1亿元的,按3元/平方米/月;
(三)当年入统工业产值达到1亿元以上的,按5元/平方米/月。
(四)单个企业该项补贴每年最高30万元。
第五条 符合本办法扶持奖励条件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南沙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的同类事项(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配套或承担资金的政策规定),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给予支持。
第六条 榄核镇人民政府会同区统计部门、税务部门等相关部门核查计算企业产值增幅及纳税额,报榄核镇党委会审定后实施。
第七条 本办法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严格执行财政资金管理制度,并接受区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奖励资金可用于企业生产、营业成本支出。
第八条 申请本办法扶持奖励的企业应根据要求如实提供材料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榄核镇人民政府有权核查企业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如发现弄虚作假行为,经查证属实将取消其资格。被取消资格的企业,终止其享受的有关扶持政策并退回已领取的扶持奖励资金。如涉嫌犯罪的,线索提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条 取消奖励、补贴的情形。如企业或法定代表人在申领或领取奖励、补贴的年度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或有违法犯罪的,取消其申领资格。已发放奖励、补贴的,须在签收退还通知之日起十天内退回。
第十条 申报主体应承诺在获得本办法扶持奖励或补贴之日起5年内不迁出榄核镇,不改变在榄核镇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若违反承诺,应退回已获得的奖励或扶持资金。
第十一条 本办法涉及“以上”“超过”“含”“最高”的数额均包含本数。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榄核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