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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南沙区安全生产违法违规典型案例》的通知

各企业、会员单位:

现将广州市南沙区应急管理局发布的《南沙区安全生产违法违规典型案例》转发给你们,请各企业认真学习,以此警示,避免违法违规。

 

 

 

广州市南沙区企业和企业家联合会

2023年8月16日

 

南沙区安全生产违法违规典型案例

案例一:

  2023年2月13日,南沙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广州市某混凝土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搅拌车间的1号搅拌机和2号搅拌机的人孔位置未设置明显的有限空间作业场所安全警示标志。上述行为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十九条第(二)项“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二)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警示说明。”的规定。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项“工贸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一)未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的规定,结合《广州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规范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及《广州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基准表》序号96的规定,该公司有2处有限空间作业场所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责令广州市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8日前改正,决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15000元(壹万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2023年4月17日,榄核镇执法人员前往广州某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检查发现,该公司氢氧化钠未储存于干燥、清洁的仓库内,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其行为不符合《工业用氢氧化钠》(GB209-2006)第8.4条“固体(包括片状、粒状和块状等)氢氧化钠产品应贮存于干燥、清洁的仓库内。液体氢氧化钠产品应用贮槽贮存。防止碰撞及与酸性物品接触。”的要求。参照《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中序号:1669号,品名:氢氧化钠,CAS号:1310-73-2,氢氧化钠属于危险化学品。该公司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的规定,参照《广州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规范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及《广州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基准表》序号26的规定,该公司未将氢氧化钠储存于干燥、清洁的仓库内,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时间不足30日,决定对广州某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作出罚款15000元(壹万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2023年4月13日上午,东涌镇应急执法人员对广州市某电气自动化成套设备有限公司生产车间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4楼焊接车间正在进行气焊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马某未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进行气焊作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的规定,结合《广州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规范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及《广州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基准表》序号14的规定,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决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15000元(壹万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2023年5月11日,南沙区南沙街执法人员依法对广州市某汽车用品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的法定代表人已于2023年03月22日登记变更为魏某,但该公司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上的法定代表人仍为原法定代表人杨某,该公司未按规定在20个工作日内向发证机关提出变更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上述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或者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发证机关提出书面变更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经营许可证变更书;(二)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制件);(三)变更后的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复制件);(四)变更注册地址的相关证明材料;(五)变更后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的专项安全评价报告。”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出现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未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变更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申请变更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该单位作出罚款5000元(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2023年4月21日,榄核镇执法人员依法对广州市某广告工程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经检查发现,该公司生产作业车间的木粉尘未及时全面规范清扫,其行为不符合《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18)第9.4条“所有可能沉积粉尘的区域(包括粉料贮存间)及设备设施的所有部位应进行及时全面规范清扫。”的规定。依据《工贸行业重点可燃性粉尘目录(2015版)》第26号“木粉”,广州市某广告工程有限公司生产作业车间堆积的木粉尘属于可燃性粉尘,存在发生粉尘爆炸安全事故的风险。该公司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参照《广州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规范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及《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基准表》序号31的规定,广州市某广告工程有限公司有1处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消除,责令广州市某广告工程有限公司限期整改(7天),决定对广州市某广告工程有限公司作出罚款10000元(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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