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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微利企业、残保金、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3项税收优惠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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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税务局连发3个文件,小型微利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残保金等3项税收优惠延长!

 

一、小型微利企业、个体户所得税优惠政策延长至2024年底!

小型微利企业、个体户所得税优惠政策延长至2024年底!(即:自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1)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按5%的税率计算企业所得税(不再按2.5%税率计算);

  (2)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按5%的税率计算企业所得税;

  (3)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减半征收个税(不适用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

 

二、小微企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减免征至2027年底!

小微企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减免征至2027年底!(即: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

  (1)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继续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2)分档减缴政策。其中: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且低于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三、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统一提高至100%!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统一提高至100%!

  (1)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

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

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2)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径和管理要求,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等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3)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16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2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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