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关15%企业所得税优惠,南沙先行启动区鼓励类产业企业实质性运营标准来了!
近日,为贯彻落实《广州南沙深化面向世界的粤港澳全面合作总体方案》(以下简称《南沙方案》),进一步增强政策的确定性,促进南沙先行启动区鼓励类产业企业发展,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南沙区税务局、南沙区财政局、南沙区市监局、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联合发布《关于广州南沙先行启动区鼓励类产业企业实质性运营有关问题的公告》及其解读(以下简称《公告》)。该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执行。
《公告》作为进一步落实《南沙方案》税收优惠政策的重要配套措施,将充分释放《南沙方案》政策效应,有力确保优惠政策精准直达市场主体,助力做大产业“增量”、形成产业集聚,推动南沙区域高质量发展。
一
注册在南沙先行启动区的居民企业,从事鼓励类产业项目的,其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在南沙先行启动区,属于在南沙先行启动区实质性运营。
对于仅在南沙先行启动区注册登记,其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任一项不在南沙先行启动区的居民企业,不属于在南沙先行启动区实质性运营,不得享受南沙先行启动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一)生产经营在南沙先行启动区
指企业在南沙先行启动区拥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设备设施等,主要生产经营地点在南沙先行启动区,或对生产经营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在南沙先行启动区;以本企业名义对外订立相关合同。
(二)人员在南沙先行启动区
指企业有满足生产经营需要的从业人员在南沙先行启动区实际工作,从业人员的工资薪金通过本企业在南沙先行启动区开立的银行账户发放;根据企业规模、从业人员的情况,一个纳税年度内至少需有3名(含)至30名(含)从业人员当年度在南沙先行启动区缴纳六个月(含)以上基本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
(三)账务在南沙先行启动区
指企业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表等会计档案资料存放在南沙先行启动区;基本存款账户和进行主营业务结算的银行账户开立在南沙先行启动区。
(四)财产在南沙先行启动区
指企业拥有享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财产,该财产在南沙先行启动区实际使用或对财产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在南沙先行启动区,且该财产需与企业的生产经营相匹配。
三
注册在南沙先行启动区的居民企业,从事鼓励类产业项目,在南沙先行启动区之外设立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对各分支机构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属于在南沙先行启动区实质性运营。
四
注册在南沙先行启动区之外的居民企业在南沙先行启动区设立分支机构的,或者非居民企业在南沙先行启动区设立机构、场所的,该分支机构或机构、场所具备生产经营职能,并具备与其生产经营职能相匹配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属于在南沙先行启动区实质性运营。
五
享受优惠政策企业的实质性运营,采取“自行判定、申报承诺、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管理方式。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时对实质性运营进行承诺,并填写《实质性运营自评承诺表》。企业应对纳税申报资料及相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企业在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需将与实质性运营有关的留存备查资料归集齐全并整理完成,包括:
(一)经营场所的产权或租赁证明;
(二)生产经营决策、财务决策、人事决策的会议纪要等;
(三)从业人员名单、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有关社保缴纳证明材料;
(四)账务资料、银行开户资料、已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清单;
(五)财产情况说明。
六
注册在南沙先行启动区的居民企业,其在南沙先行启动区之外设立分支机构的,或者注册在南沙先行启动区之外的居民企业,其在南沙先行启动区设立分支机构的,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的规定,计算总机构及各分支机构应纳税所得额和税款,并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七
设立在南沙先行启动区的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符合规定条件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2号)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税款,并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八
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应执行查账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
九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南沙区税务局(以下简称南沙区税务局)对享受优惠政策企业的实质性运营情况进行后续管理,对当年度新增享受的企业实施“全覆盖”核查,对存量企业按照一定比例抽查。
十
南沙区税务局、广州市南沙区财政局、广州市南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等部门建立企业实质性运营判定工作机制(以下简称工作机制)。南沙区税务局对享受优惠政策企业的实质性运营情况难以界定的,通过工作机制研究予以确定。
来源:广州南沙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