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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沙出台促进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

 

9月5日,南沙区制定出台了《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政策。

 

本办法旨在贯彻《国务院关于印发广州南沙深化面向世界的粤港澳全面合作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印发“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的通知》,落实《广东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广州市数字经济促进条例》及其实施方案有关精神,进一步加快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发展,集聚创新资源,培育软件新生态,打造示范应用,夯实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基础。

 本办法共十一条扶持举措

 

第一条  为降低企业运营成本;

 第二条  为鼓励企业规模提升;

 第三条  为支持企业壮大发展;

 第四条  为鼓励软件园区建设;

 第五条  为鼓励首版次软件研发应用;

 第六条  为促进算力服务推广;

 第七条  为鼓励数据跨境流动;

 第八条  为促进数据产品交易;

 第九条  为赋能制造业网络化协同;

 第十条  为鼓励自动驾驶示范运营;

 第十一条  为打造标杆应用场景。

本办法扶持的对象是在广州市南沙区实际从事经营活动、具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行业划分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第64、65类],及本办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纳入扶持的其他行业企业。

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印发广州南沙深化面向世界的粤港澳全面合作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22〕13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的通知》(国发〔2021〕29号),落实《广东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广州市数字经济促进条例》及其实施方案有关精神,进一步加快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发展,集聚创新资源,培育软件新生态,打造示范应用,夯实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基础,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扶持的对象是在广州市南沙区(以下简称“本区”)实际从事经营活动、具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行业划分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第64、65类,以下简称“信软业企业”),及本办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纳入扶持的其他行业企业。

 

第一条  降低企业运营成本。

 

对租用本区200平方米以上场地实际开展办公运营且从业人员20人以上的新设立信软业企业,按照当年实际租金(不含税,不含管理费)的50%给予补贴,补贴标准最高50元/平方米*月,每年最高补贴100万元。在本办法有效期内每家企业自落户年度起最多可连续申请3年补贴。

 

第二条  鼓励企业规模提升。

 

对在本区实地办公、年度营业收入首次达到2000万元以上并纳入本区规模以上统计的信软业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第三条  支持企业壮大发展。

 

对年度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亿元、5亿元、10亿元、20亿元、50亿元以上的信软业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的奖励(营业收入逐级达到奖励标准的,奖励差额部分)。对年度营业收入处于2000万元(含)至1亿元(不含)之间且同比增长30%的,或年度营业收入达到1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长15%的,按照年度区级经济贡献增量的50%给予奖励。

 

第四条  鼓励软件园区建设。

 

对经国家级、省级、市级工信主管部门认定的软件名园、软件特色园区,分别给予园区运营主体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提级的园区,奖励差额部分)。

  
第五条  鼓励首版次软件研发应用。
对拥有经国家级、省级、市级工信主管部门认定的首版次软件产品的信软业企业,按其获得上级扶持金额的30%给予一次性配套奖励,一款产品最高奖励100万元。各级财政扶持总额不超过产品投入总额。
  
第六条  促进算力服务推广。

 

对信软业企业购买本区数据中心提供的服务器租用、带宽租用及机柜租用等算力服务,按照年度实际支付算力服务费用的30%给予补贴,每年最高补贴100万元。

 

第七条  鼓励数据跨境流动。

 

对本区企业向基础电信运营商购买数据跨境通道资源等跨境通信服务、或向区内机构购买数据跨境合规审查、个人信息出境安全评估等数据跨境流通服务且通过国家数据安全监管部门审查的,按照已履行的相关服务合同年度累计金额的30%给予补贴,每年最高补贴100万元。

 
第八条  促进数据产品交易。

 

对在经省级以上数据交易场所监管部门认定的区内数据交易场所,获得数据资产登记证书且年度挂牌交易实际收入总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数据产品供方信软业企业,按照年度挂牌交易实际收入总额的1%给予奖励,每年最高100万元。

  
第九条  赋能制造业网络化协同。

 

对制造业企业实施5G专网改造,按照一次性建设改造和首年配套服务实际发生费用之和的30%给予制造业企业补贴,每年最高补贴50万元。

  
第十条  鼓励自动驾驶示范运营。

 

对搭载自动驾驶系统并新纳入《广州市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示范运营车型目录》的车型,每车型给予一次性50万元补贴;对获批国家智能网联汽车准入和上路通行试点的智能网联汽车产品,给予自动驾驶功能系统的研发企业一次性100万元补贴。本条每年最高补贴500万元。

  
第十一条  打造标杆应用场景。

 

在互联网、人工智能、新一代移动通信、数据跨境流动、数据安全等数字技术领域,每年择优打造不超过30个对本区经济高质量发展、社会治理和民生改善等领域具有明显示范和促进作用的应用场景标杆案例,最高按每个场景实际投入费用的40%给予补贴,单个场景最高补贴300万元。本条具体按照《广州市南沙区数字技术应用示范项目管理办法》(穗南工信规字〔2023〕1号)执行。

  
附 则
  
(一)申请获得本办法资金支持的项目同时符合本区其他扶持规定的(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配套或承担资金的政策规定),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对已获得本区“一企一策”优惠政策扶持的不再享受本办法同类扶持措施支持(自愿放弃“一企一策”优惠政策扶持的除外)。关于市内跨区迁移企业,如扶持对象存在涉及预算划转的上解资金,应在政策兑现时予以扣减。
  
(二)扶持对象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合法经营并签订相关承诺书,若扶持对象违反承诺,应退回依据本政策申请获得的全部资金。对恶意套取政策资金的企业,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企业不享受本办法所规定的奖励:企业发生过重大安全、重大质量、重大环境违法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企业或企业的主要负责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其他不宜给予奖励情形的。
  
(三)除注明为其他币种外,本办法提到的货币单位,均为人民币。本办法涉及“最多”、“不超过”、“以上”、“最高”的数额均含本数。在政策执行中,如涉及外币与人民币计价的,按在奖励资金审核当天中国人民银行的外汇牌价计算。本办法奖励资金均以万元为单位舍尾。
  
(四)本办法所称“新设立”指工商注册地址位于南沙区,且首次工商注册时间或首次工商地址变更为南沙区的时间距离申报本办法扶持的时间不超过24个月。
  
(五)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2023年1月1日至本办法印发之日,可参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为事后性兑现,即2023年-2025年期间符合条件的扶持事项,在下一个年度(2024年-2026年)进行兑现。如遇上级有关政策调整,本办法根据实际政策情况作同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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