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扶持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办法的通知》(国发〔2017〕5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7 号)的有关精神,进一步营造市场化国际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打造高水平对外开放门户枢纽,加快建设广州南沙新区城市副中心,促进现代服务业及高端要素在南沙集聚发展,推动粤港澳服务贸易创新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享受本办法的企业须是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我区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或经认定的现代服务业企业或机构(房地产企业除外)。适用范围:基础性服务业、生产性服务业、消费性服务业和公共性服务业;重点包括信息服务、专业服务、专业会展、文化创意、教育医疗等行业及其他带动能力强的功能型、平台型的现代服务业企业或机构。
第三条 【总部企业奖】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现代服务业企业,按总部型企业的相关政策给予奖励。
(一)世界1000强、中央大型企业、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商务部认定或备案的跨国公司等在南沙设立的总部或区域总部。
(二)满足下列行业营业收入及纳税总额条件:
1、现代物流业:上一年度纳入我区统计核算的营业收入6000万元以上;上一年度在我区纳税总额不低于1000万元。
2、批发业:上一年度纳入我区统计核算的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上;上一年度在我区纳税总额不低于1000万元。
3、零售业:上一年度纳入我区统计核算的营业收入2亿元以上;上一年度在我区纳税总额不低于1000万元。
4、金融服务业:对金融(类金融)企业的奖励,适用我区金融服务业扶持政策。
5、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上一年度纳入我区统计核算的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上一年度在我区纳税总额不低于1000万元。
6、专业服务业:上一年度纳入我区统计核算的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上一年度在我区纳税总额不低于500万元,其中港澳台专业服务业上一年度在我区纳税总额不低于300万元。
7、教育、卫生、文化、创意、体育、娱乐业和其他服务业:上一年度纳入我区统计核算的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上一年度在我区纳税总额不低于1000万元。
第四条 【落户奖】
(一)对于在我区新设的非总部型企业,按照企业上一年度在我区的纳税总额分档次给予落户奖励。在我区纳税总额达到300万元的,奖励50万元;纳税总额达到500万元的,奖励100万元;纳税总额达到800万元的,奖励150万元;纳税总额达到1000万元的,奖励200万元。
(二)专业服务
1、对于在我区新落户注册或经认定的会计、律师、公证、评估、税务、建筑测量、检验检测、设计、咨询、监理等专业服务企业,无违规执业不良记录的,根据企业的规模和业绩,经评定给予落户企业20-200万元的落户奖励(由行业主管部门牵头评定相应的奖励级别)。
2、对于在我区落户注册或经认定的国际及港澳台的会计、律师、公证、评估、税务、建筑测量、检验检测、设计、咨询、监理等专业服务企业,无违规执业不良记录的,根据企业的规模和业绩,经评定给予落户企业一次性50-500万元的落户奖励(由行业主管部门牵头评定相应的奖励级别)。
第五条 【经营贡献奖】
(一)对于在我区新设的非总部型企业,上一年度在我区纳税总额500万元以上,且上一年度营业收入同比增长10%以上的,给予企业对我区经济贡献30%的奖励。
(二)对于在我区已设立的非总部型企业,上一年度在我区纳税总额500万元以上,且上一年度营业收入同比增长10%以上的,从2017年起给予企业对我区经济贡献增长部分30%的奖励。
第六条 【人才奖】
(一)对年度应纳税工资薪金30万元以上(科研机构年度应纳税工资薪金20万元以上)的骨干人才,按照其个人经济贡献40%比例给予特殊人才奖励。其中,港澳籍人才可选择按照内地与港、澳地区税负差额给予奖励;外籍人才可选择按照超过15%部分税负差额给予奖励。对符合条件的企业高级管理人才(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监事会主席、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或相当层级职务的人员),除享受特殊人才奖励外,还可在企业经营贡献奖中获得高管人才奖励。两项奖励总额最高为其个人经济贡献的100%。奖励金上不封顶,直接划入个人账户。
(二)由行业主管部门每年评定我区的国际及港澳台专业服务专才,给予每人每年一次性1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直接划入个人账户。
第七条 【办公用房补贴】
对于在我区新设的非总部型企业,上一年度在我区纳税总额超过500万元且在我区租用自用办公用房的,按每月每平方米最高30元的标准予以场地补贴,补贴期限为3年,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企业的办公用房补贴不超过企业实际支出。
第八条 【服务平台】
(一)对于上年度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或交易额在100亿元以上的大宗商品交易平台,根据其引进的在南沙新区注册的非总部会员企业对我区经济贡献的10%对交易平台予以奖励。
(二)对自持可依法对外经营商务办公物业面积1万平方米及以上的二次招商平台给予平台服务奖,按所属平台招商进驻我区新增入统企业计算,每新增一家一次性奖励该平台5万元。
(三)对提供政策咨询、加强行业自律、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发挥明显的其行业管理作用的服务业行业协会, 经评定给予每年补助经费50万元。
(四)支持现代服务业培训项目或专业培训机构建立现代服务业急需的人才培训和实验基地,经评定给予每年不超过50万元的补助。
(五)每年安排2000万元重点对专业论坛、赛事运营机构、行业协会等现代服务业机构在南沙发起主办的,具有国际影响力的现代服务业类论坛、赛事等活动进行扶持。
第九条 【特别贡献奖】
对具有重要带动作用或功能的企业和项目的有关奖励,可根据具体情况研究确定。
第十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我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配套或承担资金的政策规定),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企业应承诺在享受本政策扶持后,10年内不迁出我区、不改变在我区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若违反承诺,应退回已获得的扶持资金。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办法有效期内如遇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本办法有效期届满,将根据实施情况依法予以评估修订。本办法统一由南沙开发区管委会、南沙区人民政府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