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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商贸业发展扶持办法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办法的通知》(国发〔20175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7 号)的有关精神,进一步营造市场化国际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打造高水平对外开放门户枢纽,加快建设广州南沙新区城市副中心,加快集聚国内外高端要素资源,促进我区商贸业快速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享受本办法的企业须是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我区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进出口等商贸企业,以及开展跨境电商、平行进口汽车等外贸新业态业务的企业。

第二条 【总部企业奖】满足以下总部型企业认定条件之一的企业,按总部型企业的相关政策给予奖励。

(一)世界1000强、中央大型企业、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商务部认定或备案的跨国公司等在南沙设立的总部或区域总部。

(二)符合下列行业营业收入及纳税总额条件

1.批发业:上一年度纳入我区统计核算的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上,且上一年度在我区纳税总额不低于1000万元。

2.零售业:上一年度纳入我区统计核算的营业收入2亿元以上,且上一年度在我区纳税总额不低于1000万元。

3.住宿餐饮业:上一年度纳入我区统计核算的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且上一年度在我区纳税总额不低于500万元。

第三条 【落户奖】

(一)新注册的批发企业,年营业收入达到1亿元、3亿元、5亿元的,入统当年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新注册的零售业,年营业收入达到25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入统当年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新注册的住宿餐饮企业,年营业收入达到1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的,入统当年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四条【经营贡献奖】

(一)年度销售额3亿元以上(含3亿元),且年度销售额同比增长10%以上的批发企业,最高给予企业对我区经济贡献40%的奖励。

(二)年度销售额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且年度零售额同比增长10%以上的零售企业,最高给予企业对我区经济贡献40%的奖励。

(三)年度销售额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且年度零售额同比增长10%以上的住宿餐饮企业,最高给予企业对我区经济贡献40%的奖励。

(四)对新设的年服务进出口额达500万美元及以上的服务贸易企业或经市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前三年按其对我区经济贡献的95%给予奖励,后两年给予50%的奖励;原有企业按其对我区经济贡献增量部分的50%给予奖励。

(五)对年进出口额达8亿美元及以上,或出口额达4亿美元及以上,且同比保持5%及以上增长的国际贸易企业(已享受旅游购物、市场采购补贴的国际贸易企业除外),该年度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第五条【交易平台补贴】对设立商品展示交易平台,年度交易金额超过10亿美元的企业给予补贴。租赁场地的,连续3年每年给予50%的租金补贴,单个企业年度补贴金额不超过300万元。自建展示项目的,按照其固定资产投资给予不超过2%的一次性补贴,每个企业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3000万元。

第六条【跨境电子商务奖】

(一)对在我区注册运营的跨境电子商务交易平台,跨境电子商务年度交易额达2亿元、10亿元、30亿元以上的,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250万元、500万元的奖励。

(二)对年度实现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额超过5亿元的跨境电商企业,每年安排500万元资金,对业务规模排名前十的企业给予奖励。

(三)对实现上年度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额超2亿元的跨境电商企业,同比增幅超过20%的,给予20万元的奖励;同比增幅超过30%的,给予50万元的奖励;同比增幅超过50%的,给予100万元的奖励。

(四)对交易结算在南沙的跨境电商企业,在区外开设面积超过200平方米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线下(O2O)展示体验店的,每设立一家体验店并正常运营满一年后给予一次性2万元补贴,每家企业享受扶持资金年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五)支持设立跨境电子商务人才培训机构。鼓励具有跨境电子商务人才培训资质的专业机构入驻我区,对当年培训量累计超过100人次的培训机构,按300/人次标准予以补贴,每家机构每年扶持金额最多不超过10万元。

第七条【平行进口汽车补贴】

(一)鼓励汽车平行进口,对注册在南沙的汽车贸易企业,从南沙口岸进口整车,享受每辆3000元的补贴。

(二)积极引进大型汽车整车进口贸易企业集聚南沙,鼓励支持利用南沙口岸开展整车进口业务。对未在南沙注册的汽车贸易企业,通过区内汽车供应链服务平台从南沙汽车口岸进口汽车的,对供应链服务平台按照每辆500元给予补贴,供应链服务平台企业因单个汽车贸易企业获得的年度补贴总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三)对在我区范围内建设面积超过1万平方米的大型平行进口汽车综合展贸平台的企业,开业运营后给予一次性100万元补贴。

(四)对在南沙举办进口汽车展览会,且会展面积超过10000平方米,参展的进口汽车数量超过100台,经认定后给予20万元的汽车展会补贴。

(五)对注册地在南沙的汽车贸易企业,自主申请并取得汽车进口3C认证证书(不含改款、换代、不同排量认证)的企业,给予每个车型20万元的补贴,每家企业每年最高支持200万元。

第八条【资金配套奖】

(一)对经国家、省、市商务部门认定的电子商务示范企业或园区,按照其获得的扶持金额分别给予1:1的一次性配套奖励,同一企业或园区同一年度只享受一次较高额度奖励。

(二)对已获得省、市出口信用保险扶持、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企业按其实际缴纳保费的30%给予配套。企业每年获得上级和本区财政扶持合计不超过企业实际缴纳保费的100%

第九条 【人才奖】 对年度应纳税工资薪金30万元以上(科研机构年度应纳税工资薪金20万元以上)的骨干人才,按照其个人经济贡献40%比例给予特殊人才奖励。其中,港澳籍人才可选择按照内地与港、澳地区税负差额给予奖励;外籍人才可选择按照超过15%部分税负差额给予奖励。对符合条件的企业高级管理人才(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监事会主席、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或相当层级职务的人员),除享受特殊人才奖励外,还可在企业经营贡献奖中获得高管人才奖励。两项奖励总额最高为其个人经济贡献的100%。奖励金上不封顶,直接划入个人账户。

第十条 【特别贡献奖】对具有重要带动作用或功能的企业和项目的有关奖励,可根据具体情况研究确定。

第十一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我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配套或承担资金的政策规定),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企业应承诺在享受本政策扶持后,10年内不迁出我区、不改变在我区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若违反承诺,应退回已获得的扶持资金。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71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办法有效期内如遇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本办法有效期届满,将根据实施情况依法予以评估修订。本办法统一由南沙开发区管委会、南沙区人民政府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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