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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科技创新产业发展扶持办法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办法的通知》(国发〔20175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7 号)的有关精神,进一步营造市场化国际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打造高水平对外开放门户枢纽,加快建设广州南沙新区城市副中心,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推动南沙建成辐射珠三角的科技产业创新中心,制定本办法。

一、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

第一条 对新落户本区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在享受市有关政策的基础上,每家给予50万元落户奖励;落户三年内纳入本区规模以上企业统计且在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内的,再给予20万元奖励。

对新落户本区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自落户后第一个自然年度起连续5年(在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内),给予其对我区经济贡献95%的奖励。

第二条  对本区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在享受市有关政策的基础上,每家给予30万元奖励。

第三条 对成长潜力大、创新能力强、科技含量高、商业模式新、产业特色鲜明的高成长型企业,获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后连续3年,以该企业按照《广州市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后补助实施方案》(穗科信〔20142)获得的市、区两级总补助资金为标准,再给予相同额度资金奖励,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四条 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园区孵化培育和引入高新技术企业。根据孵化器、科技园区在上一年度培育和引入高新技术企业的数量,按20万元/家的标准,给予相关孵化器、科技园区一次性奖励。

二、支持产业创新能力提升

第五条 对有关政府部门认定的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技术中心、科技创新中心等创新平台,根据其所认定级别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国家级、省级、市级分别给予300万元、2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资金配套。

第六条 区政府每年安排科技专项资金,采取科技金融、前期资助、后补助、配套支持、补贴支持和奖励等多种财政投入支持方式,引导和鼓励企事业单位加大科技投入。

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发布区科技经费项目申报指南,明确各类资助项目申报条件、申报要求、支持方式,在审核或评审后按相关程序报批,安排扶持资金。

第七条 对区内机构获得的国家、省、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及科技奖励,采用后补助方式进行配套,对国家级的给予100%的资金配套,最高500万元;对省级的给予70%的资金配套,最高300万元;对市级的给予50%的资金配套,最高200万元。领军人才团队项目不受此限额限制,但项目获得上级和本区财政资助总额不超过项目承担单位自筹资金总额。

三、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引入和建设

第八条 对国家科研机构、境内外知名高校或世界著名科学家在南沙区单独设立的,主要从事科学研究、技术研发、成果转化等活动,具有职能定位综合化、研发模式集成化、运营模式柔性化等新特征的新型研发机构,在建设期内(一般不超过5年),采取前资助、后补助和股权投资方式,分期合计投入最高1亿元的建设运行费,经费构成包括:

(一)最高2000万元落户奖励;

(二)最高3000万元科研条件建设补助:包括仪器设备、场地租金补贴、科研场地建设或购置等,详见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

(三)最高2000万元运行经费补助:包括科研经费补贴、学术会议补贴、科研项目配套等,详见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

(四)最高3000万元成果转化资助:包括孵化企业融资奖励、科技服务奖励、创业大赛补贴、直接股权投资孵化企业等,详见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

对围绕实现国际先进水平的科技成果产业化,带动区域产业升级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的新型研发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给予更大扶持力度。

第九条 根据新型研发机构科研、办公场地实际使用情况,对新型研发机构在区内租用场地租金按每平方米每月最高40元给予补贴,实际支付场租低于补贴标准的,按照实际支付场租进行补贴,时间最长不超过5年,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新型研发机构在区内新建成或购置自用的办公房产,按每平方米8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第十条 对新型研发机构围绕我区现阶段重点发展或具有引领带动作用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与境内外知名科研机构、高校、科技企业在南沙共建联合实验室、联合研发中心,经第三方评估机构评审后,按照建设单位投入资金总额度的30%给予资金补助,最高资助额度不超过300万元。每个研发机构每年可申请一项。

第十一条  被国家、省、市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根据上一年度末在岗全职科研人员情况,按博士学位人员每人8万元、硕士学位人员每人5万元的标准,给予新型研发机构科研经费补贴,每个研发机构每年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

第十二条 鼓励新型研发机构面向市场提供科技研发、检验检测、成果转化、科技咨询等科技服务。按其为非关联企业提供上述科技服务业务实际获得收入的5%对新型研发机构给予奖励,每个新型研发机构单一年度该项奖励金额合计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三条 新型研发机构围绕自身核心技术孵化并在南沙区注册的科技企业,获得社会创投基金投资的,按其获得的创投基金投资额的50%,给予该创新创业公司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第十四条 对新型研发机构主办或承办国际性的或全国性的、会议规模不少于100人的大型论坛活动、学术会议,给予15万元资金支持。每个研发机构每年可申请一项。

第十五条 对于新型研发机构在南沙区举办国际性或全国性专业领域创业大赛的,根据创业大赛的投入、规模、影响力和成效,经区科技管理部门审定后,给予一定额度的补助。

第十六条 对新型研发机构获得中国科学院立项的科研项目和国家发改、工信部门立项的公共服务平台项目资金给予100%配套;对新型研发机构获得省、市级发改、工信部门立项的公共服务平台项目资金分别给予70%50%配套。原则上单个项目最高配套额度为500万元,每个研发机构每年可申请一项。对新型研发机构获得各级科技部门的项目资金,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相关规定予以配套。

四、推动创新服务平台建设

第十七条 对紧密结合我区产业发展方向、集聚优质创新创业资源、具有较强示范意义的特色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经认定,给予最高20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第十八条 企业进入孵化器发展,按照实际租用孵化面积给予在孵企业不超过3年的场租补贴,补贴标准为每平方米每月最高20元,企业实际支付场租低于补贴标准的,按照实际支付场租进行补贴,补贴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智能制造项目及经南沙开发区招商项目协调小组工作例会审定的重点科技招商项目,补贴面积不超过2000平方米。

鼓励孵化器以租金折价入股的方式参股投资在孵企业。在孵企业入驻后3年内,因经营不善等原因退出孵化器的,孵化器可按退出企业实际应发生的租金总额50%申请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十九条 对新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公共技术研发平台、检验检测实验平台、信息情报平台、科技成果工程化平台、技术转移服务平台、咨询服务平台、科技众包平台、科技众扶平台、科技众筹平台等,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满足具体运营内容相关规定的要求,按其为企业提供科技服务业务实际获得收入的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二十条 支持区内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搭建检测认证创新支撑平台,面向科技企业提供研究开发、中试转化、生产制造、市场准入等过程所需的检验检测认证服务。对当年新获得国家级检验检测认证的机构,每个机构资助200万元;新获得省级检验检测认证的机构,每个机构资助100万元。

五、利用科技金融手段促进产业发展

第二十一条 设立首期规模5亿元的南沙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引导基金可参股投资股权投资基金、并购基金;对引导基金参股的子基金选定投资的南沙区重点扶持或鼓励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项目,引导基金可以跟进投资形式参与共同投资。

第二十二条 对高成长性科技企业和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创办的企业,南沙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可以跟进投资的方式最高给予3000万元、占股比例不超过20%、年限不超过8年的股权投资支持。在5年内退出的,按照保本原则退出;5年以上的,按市场化方式退出。

第二十三条 对在区内注册运行的创业投资基金,按照其实际投资区内创新创业项目金额的5%给予奖励,对同一项目投资给予的奖励最高100万元,对一家创业投资基金每年的奖励金额最高300万元。

第二十四条 对利用资本市场融资发展的企业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一)后备上市企业于国内主板、创业板、中小板或境外上市的,分阶段合计给予500万元奖励。

(二)后备上市企业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进行股权转让交易给予150万元奖励,成功进入创新层的,给予200万元奖励。

(三)后备上市企业于区域股权交易市场挂牌进行股权转让交易给予30万元奖励。

第二十五条 区政府安排财政资金设立科技信贷风险资金池,与有关银行合作共担风险,降低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门槛。合作银行可为每家科技型企业提供最高2000万元信用贷款,贷款期限不超过两年。

六、鼓励专利创造与运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第二十六条 对专利申请授权进行资助,每个单位或个人年资助总额不超过300万元:其中,国内(包括港澳台)发明专利,申请费资助1000/件,获得授权后资助8000/件;实用新型专利获得授权后资助1000/件;外观设计专利获得授权后资助500元/件;提交PCT专利申请取得国际检索报告后资助12000/件;申请美国、日本、欧盟发明专利,获得授权后资助40000/件;获得其他国家或地区专利授权的,资助10000/件。对于首次申请发明专利的单位,前5件额外给予2000/件的奖励。

第二十七条 对发明专利申请大户给予奖励:对上一年度发明专利申请30件以上的单位给予奖励性资助3万元,并按等增级数,每增加30件,增加资助3万元。对曾经获得上述资助的单位,当年再次申请该项资助的,只对当年发明专利申请量减去已获资助年份的最高申请量的增量部分按上述标准给予资助。

第二十八条 对获得专利奖的资助。对获得国家级专利金奖、专利优秀奖的项目,分别给予15万元和1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省级专利金奖、专利优秀奖的项目,分别给予10万元和8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市级专利金奖、专利优秀奖的项目,分别给予8万元和5万元的奖励。同一专利项目同时获得多个级别的专利奖项时,仅对最高级别的奖项给予奖励。

第二十九条 对知识产权贯标的资助。对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5万元资助。

第三十条 对区内经国家、省、市批准挂牌的专利维权援助运营机构,每年给予30万元维权援助服务费用资助。

第三十一条 支持企业推进专利技术成果转化,对于企业自有核心发明专利在授权后3年内,形成高新技术产品年产值在1000万元以上的,根据其经济效益给予资助,最高资助金额50万元。

第三十二条 推动航天航空、先进装备、船舶、信息化、新能源、新材料等领域的军事技术成果转向民品产业化。对相关成果形成的年销售收入在20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

第三十三条 企业应承诺在享受本政策扶持后,10年内不迁出我区、不改变在我区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若违反承诺,应退回已获得的扶持资金。

第三十四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我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配套或承担资金的政策规定),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71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办法有效期内如遇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本办法有效期届满,将根据实施情况依法予以评估修订。本办法统一由南沙开发区管委会、南沙区人民政府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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