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互联网公开裁决书的规定
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
南沙新区片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广州市南沙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关于在互联网公开裁决书的规定
南沙新区片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广州市南沙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关于在互联网公开裁决书的规定
为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劳动人事关系和谐与社会稳定,实现“阳光仲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完善多元处理机制的意见》(人社部发〔2017〕26号)等法规政策,结合我自贸区、行政区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由广州市南沙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负责实施,保证公开的裁决书质量,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指导、监督在互联网公开裁决书工作;
(二)协调处理社会公众对裁决书的投诉和意见;
(三)其他相关工作。
第二条 广州市南沙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应在广州市南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现有网络平台设立裁决书公开板块,公布在本辖区范围内审理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裁决书。
第三条 在互联网上公开的裁决书,应当遵循依法、规范、及时、真实、严格审慎的原则。
第四条 广州市南沙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应在仲裁须知、案件受理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主动告知当事人本规定内容。
第五条 当事人要求不公开裁决书的,应在第一次仲裁庭审前书面提出,说明事实和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广州市南沙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依照本规定做出决定。
第六条 裁决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在互联网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
(二)涉及未成年人的;
(三)涉及社会稳定等敏感问题的;
(四)广州市南沙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认为不宜在互联网公开的。
第七条 在互联网公开裁决书时,涉及相关信息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当事人为自然人的,保留当事人姓名、性别、住所地所属县、区,其余信息以“******”代替;
(二)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保留其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姓名,其余信息以“******”代替;
(三)代理人身份是律师或法律工作者的,保留其全部信息;
(四)代理人是其他身份的,保留姓名、性别、与当事人的关系,其余信息以“******”代替;
(五)证人以姓氏代替姓名,其余信息以“******”代替;
(六)其他依法不能公开,或者公开可能产生重大不良后果的信息内容应当删除,或者用不能推断其真实信息内容的符号代替。
第八条 在互联网上公开的裁决书,应当在裁决书送达当事人或发布公告送达裁决书信息之日起30日内完成。
第九条 未经批准,裁决书不得在互联网公开。
第十条 在互联网公开的裁决书,除依照本规定第五条要求进行处理的以外,应当与裁决书的原本一致。
在互联网公开的裁决书与裁决书原本不一致或者文字处理不当的,应当及时撤回并在纠正后重新公开。
第十一条 已在互联网公开的裁决书,发现笔误等需要进行补正的,应当及时将更正决定按程序上网公开,不得直接改正原上网裁决书。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由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南沙新区片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广州市南沙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法律、法规或上级文件对本规定内容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