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能源局关于印发<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工信部联财〔2020〕118号,以下简称《细则》)等相关文件,以及8月7日工业和信息化部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云培训会议要求,为做好国家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相关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启动了2021年度新享受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申报和2020年已享受政策企业复核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享受2021年度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
(一)申报条件。
1.符合《细则》第三条要求。
2.申请享受政策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符合《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能源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的通知》(财关税〔2019〕38号)附件1《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9年修订)》(以下简称《目录1》)有关要求,但《目录1》“执行年限”为“2020年”的不在本次申请范围。
3.申请享受政策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应符合财关税〔2019〕38号附件2《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商品目录(2019年修订)》(以下简称《目录2》)有关要求,但《目录2》“执行年限”为“2020年”的不在本次申请范围。
(二)申报要求。
新申请享受政策的企业向所在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交《享受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申请报告》(《细则》附件1)一式五份。各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报告后,应对照《细则》附件1有关要求进行审核,于8月31日前将推荐文件和企业提交的申请报告报我厅(技术改造与投资处),逾期不予受理。
二、2020年已享受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企业复核
(一)复核企业范围。
1.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2020年享受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企业名单的通知》(工财函〔2020〕61号)要求,2020年已享受政策的企业(不含2020年新享受政策企业)。
2.享受政策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及其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在《目录1》和《目录2》中“执行年限”是“2020年”的,不列入本次复核范围;本年度结束后自动失效。
(二)申报要求。
已享受政策的企业向所在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交《享受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复核报告》(《细则》附件3)一式五份。各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报告后,应对照《细则》附件3有关要求进行审核,于8月31日前将推荐文件和企业提交的复核报告报我厅(技术改造与投资处)。企业未按照规定提交复核报告视同放弃免税资格,自下年度1月1日起停止享受政策。
三、其他要求
(一)《细则》对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涉及的新申请享受政策申报、已享受政策企业到期复核和年度执行情况报告,以及目录制修订等工作报送要求和程序均作出了具体规定,政策性强、要求高,请各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认真做好《细则》的传达学习,抓好贯彻落实。
(二)2021年起,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要求,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相关工作不再另行发布申报通知,请各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细则》要求组织做好年度相关工作,于每年3月1日前向省报送已享受政策企业《享受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年度执行情况表》(《细则》附件4);每年3月20日前向省报送《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修订建议报告》(《细则》附件4);每年8月31日前向省报送新申请享受政策企业,以及已享受政策到期复核企业相关报告(《细则》附件1、3)。
(三)工信部联财〔2020〕118号、财关税〔2019〕38号等文件已公开发布,请地市和企业自行在工业和信息化部官方网站财务司“重大技术装备”一栏中下载。
附件:附件1-5
(联系人:熊卫鹏,电话:020-83135867)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能源局关于印发<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工信部联财〔2020〕118号,以下简称《细则》)等相关文件,以及8月7日工业和信息化部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云培训会议要求,为做好国家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相关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启动了2021年度新享受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申报和2020年已享受政策企业复核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享受2021年度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
(一)申报条件。
1.符合《细则》第三条要求。
2.申请享受政策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符合《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能源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的通知》(财关税〔2019〕38号)附件1《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9年修订)》(以下简称《目录1》)有关要求,但《目录1》“执行年限”为“2020年”的不在本次申请范围。
3.申请享受政策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应符合财关税〔2019〕38号附件2《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商品目录(2019年修订)》(以下简称《目录2》)有关要求,但《目录2》“执行年限”为“2020年”的不在本次申请范围。
(二)申报要求。
新申请享受政策的企业向所在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交《享受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申请报告》(《细则》附件1)一式五份。各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报告后,应对照《细则》附件1有关要求进行审核,于8月31日前将推荐文件和企业提交的申请报告报我厅(技术改造与投资处),逾期不予受理。
二、2020年已享受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企业复核
(一)复核企业范围。
1.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2020年享受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企业名单的通知》(工财函〔2020〕61号)要求,2020年已享受政策的企业(不含2020年新享受政策企业)。
2.享受政策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及其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在《目录1》和《目录2》中“执行年限”是“2020年”的,不列入本次复核范围;本年度结束后自动失效。
(二)申报要求。
已享受政策的企业向所在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交《享受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复核报告》(《细则》附件3)一式五份。各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报告后,应对照《细则》附件3有关要求进行审核,于8月31日前将推荐文件和企业提交的复核报告报我厅(技术改造与投资处)。企业未按照规定提交复核报告视同放弃免税资格,自下年度1月1日起停止享受政策。
三、其他要求
(一)《细则》对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涉及的新申请享受政策申报、已享受政策企业到期复核和年度执行情况报告,以及目录制修订等工作报送要求和程序均作出了具体规定,政策性强、要求高,请各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认真做好《细则》的传达学习,抓好贯彻落实。
(二)2021年起,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要求,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相关工作不再另行发布申报通知,请各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细则》要求组织做好年度相关工作,于每年3月1日前向省报送已享受政策企业《享受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年度执行情况表》(《细则》附件4);每年3月20日前向省报送《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修订建议报告》(《细则》附件4);每年8月31日前向省报送新申请享受政策企业,以及已享受政策到期复核企业相关报告(《细则》附件1、3)。
(三)工信部联财〔2020〕118号、财关税〔2019〕38号等文件已公开发布,请地市和企业自行在工业和信息化部官方网站财务司“重大技术装备”一栏中下载。
附件:附件1-5
(联系人:熊卫鹏,电话:020-831358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