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南沙新区集聚高端领军人才和重点发展领域急需人才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人才协调小组批准广州南沙建设全国人才管理改革试验区的有关要求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在广州南沙、深圳前海、珠海横琴建设粤港澳人才合作示范区的意见》(粤办发〔2012〕45号),加快集聚服务新区(自贸区)产业发展急需的港澳及海内外各类优秀人才,确立人才和产业竞争比较优势,为南沙新区(自贸区)建设提供坚强人才保障,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重点对吸引高端领军人才、重点发展领域急需人才进行政策支持。
第二章 高端领军人才的条件、支持政策
第三条 高端领军人才是指经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引进的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创新成果,科研技术水平处于国际领先地位,具有明显的持续创新能力或创新成果转化能力,在国际相关专业领域具有较大影响力的高层次人才,具体包括:(一)诺贝尔等国际大奖的获得者;
(二)国家科学技术奖获得者;
(三)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四)发达国家科学院或工程院院士;
(五)在世界一流大学、科研机构和世界500强企业担任过相当于终身教授、首席技术官等职务的著名专家;
(六)国家“千人计划”专家;
(七)广东省创新创业领军团队和领军人才;
(八)广州市创新创业领军团队和领军人才;
(九)其他具有上述影响力并得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的人才。
上述人才原则上需全职在南沙新区(自贸区)工作,并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工作合同。港澳籍或外国籍的高端领军人才,需每年累计在用人单位工作6个月以上(即每年在南沙工作时间累计132个工作日以上)。(一)(二)(三)(四)(五)类人才需每年累计在用人单位工作3个月以上(即每年在南沙工作时间累计66个工作日以上)。在南沙工作时间的考核,以出入境记录、人事工资证明、社保证明、纳税证明等为准。
第四条 高端领军人才可获得以下支持:
(一)给予引进的诺贝尔等国际大奖的获得者;国家科学技术奖获得者;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发达国家科学院或工程院院士;在世界一流大学、科研机构和世界500强企业担任过相当于终身教授、首席技术官等职务的著名专家购房补助200万元。
(二)给予引进的国家“千人计划”人才购房补助150万元。
(三)给予引进的广东省创新创业领军团队购房补助150万元。给予引进的广东省领军人才购房补助80万元。
(四)给予引进的广州市创新创业领军团队购房补助120万元。给予引进的广州市领军人才购房补助60万元。
(五)高端领军人才子女申请就读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幼儿园的,可选择区内公办学校、幼儿园就读,享受地段生同等待遇。
(六)给予高端领军人才医疗VIP待遇。在区内重点医院开设绿色就诊通道,提供便捷医疗服务。享受年度体检服务,3年内每年安排一次免费健康检查。标准为:2000元/人/年。
(七)对有意落户南沙的高端领军人才及其配偶、子女,开辟绿色通道,每年安排一定数额的广州市入户指标,给予优先办理。
(八)高端领军人才,在个人购房购车方面享受广州市市民待遇,以拍卖形式获得广州车牌的,资助拍牌费用补贴1万元。
(九)为外籍高端领军人才及配偶和子女,提供签证及居留便利。协助办理2至5年有效的外国人居留证件。对于有需要办理永久居留的,协助申请办理永久居留手续。
第五条 申请及发放。
区委组织部负责高端领军人才专项,负责发布高端领军人才的申请指引、受理申报、核查确认和上报审定工作,负责协调各单位落实社会服务各项支持政策。
高端领军人才出具相关证明,并凭南沙区域范围内的住宅购房合同或房产证申请购房补助,经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购房补助分三年按照4:3:3的比例发放,补助金额直接划入高端领军人才个人账户。
第三章 重点发展领域急需人才的条件、支持政策
第六条 重点发展领域急需人才是指就职于南沙新区(自贸区)重点发展领域的以下人才:(一)南沙新区(自贸区)范围内经认定的总部型企业(包括经广州市认定、南沙区认定的总部型企业)的高层管理人员和骨干力量;
(二)南沙新区(自贸区)范围内经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高层管理人员和骨干力量;
(三)南沙新区(自贸区)重点发展的航运物流、高端制造、金融商务、科技创新、旅游健康等领域企业的高层管理人员和骨干力量;
(四)南沙新区(自贸区)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质的科研机构和科研院所的高层管理人员、学科带头人或重大课题负责人和科研骨干力量;
(五)在南沙新区(自贸区)范围内创新创业发展的港澳及外籍人才;
(六)经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引进的高端领军人才及其他重点发展领域人才。
第七条 重点发展领域急需人才可享受出入境证件办理、集体户管理、人事档案代理、职称执业资格评定等方面的便利。对非南沙户籍,满足积分入学条件的,可在子女入学手续办理方面享受便利。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请特殊人才奖励。
(一)年度应纳税工资薪金收入额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
(二)第六条第(四)项人才年度应纳税工资薪金收入额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
对于符合上述条件的重点发展领域急需人才,参照其上年度对南沙新区(自贸区)发展的贡献给予奖励,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八条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重点发展领域急需人才专项,负责每年7月份发布特殊人才奖励的申请指引,集中受理特殊人才奖励申请,并做好受理申报、核查确认和上报审定工作。
重点发展领域急需人才用人单位负责提供人才申请资料,区人才服务管理办公室负责对资料进行审核,审核结果报请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奖励资金直接划入个人账户。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申请人和申请单位应如实提供申报材料,对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申报人及其所在单位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的,经查实后,取消申报人的申请资格;已经获取政策支持的,对支持金及利息予以追缴;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提供虚假材料申报奖励的申报人及其所在单位,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有关情况在广州市南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发布通告,记入不良诚信记录,并取消该申报人及申报单位3年内申请相关人才政策支持的资格。
第十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政策支持:
(一)不依法纳税;
(二)有不良诚信记录;
(三)有侵犯知识产权行为;
(四)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
第十一条 已享受政策支持的人才,如出现工作变动、违纪违法或出现其他不适宜继续享受人才政策支持的,所在单位应立即向专项主管部门报告。若用人单位瞒报、晚报的,停止其人才扶持政策。造成损失的,向用人单位进行追偿。
第十二条 高端领军人才同时符合本办法第四条多项支持的,按照购房补助金额就高不就低的标准给予支持。已经享受南沙区同类优惠政策扶持的,不再重复享受扶持政策。相关专项人才政策,广东省、广州市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南沙区委组织部、南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沙区财政局及相关部门和人员对申请人提供的涉及个人信息的材料应尽到保密义务。未尽到保密义务损害申请人利益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办法可根据运行情况,进行修订和调整。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本办法进行解释。